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卜*与被告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卜*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原告同意给被告适当时间考虑,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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