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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韦**、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诉被告韦**、丁**、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韦**、丁**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丁**、黄**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诉称:2015年3月16日,被告韦**向我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月息1.5分,被告黄**为该借款提供了担保。另查,被告丁**与韦**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还款之责。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韦**、丁**、黄**未作辩称亦未举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6日,因被告韦**向原告借款,原告汇款30万元给韦**。2015年3月16日,原、被告就上述借款进行转据,由韦**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黄**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被告丁**与韦**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以上事实,有被告韦**于2015年3月16日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凭条、被告韦**与丁**的户表各一份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韦**向原告借款30万元,被告黄**为此提供担保,有借条及转账凭条在卷佐证,应予认定,原告要求韦**还款,黄**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系双方的约定,不超过相关规定,本院亦予支持。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故黄**应当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黄**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又因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韦**与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丁**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韦**、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蒋**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黄**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韦**、丁**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韦**、丁**、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5800元(户名: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支行,帐号:10×××68,行号:103312820114)。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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