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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钱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与被上诉人于存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兴**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泰兴民初字第255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钱*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缴全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缴,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钱*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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