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江苏**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陈**与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0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江苏**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款项159923元,并自2014年12月24日起按中**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全部款项清偿为止。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63421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河民初字第0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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