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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中国人民**司阜宁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司阜宁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商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司阜宁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刘*、唐朝,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商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8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中国人民**司阜宁支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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