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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居民委员会与江苏东昇**沭阳分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沭阳县**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江苏东昇**沭阳分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沭阳县**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沭阳县**居民委员会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东昇**沭阳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沭阳县**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00元,已减半收取15600元,由原告沭阳**居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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