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杨**与被告强**、南京**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强**、被告南**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人寿财保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强**、南京**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2015年12月7日8时许,强**驾驶车牌号为苏A×××××的重型货车在冶六线(247省道)旁六合区马鞍街道天恩驾校旁水泥路段倒车时,与杨**驾驶的车牌号为苏A×××××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强**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无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强**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人寿财**支公司赔偿车损、鉴定费等计人民币3521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强**、南京**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

被告人寿财**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三责险,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的车损是单方委托,对鉴定书有异议,原告鉴定的价格高于我司定损的价格,同时鉴定机构未扣除15%的残值,申请对原告的车损进行重新鉴定;被保险车辆行驶证的检验有效期到2014年7月,事故发生在2015年12月,若原告无法提供车辆年检手续,我司三责险不予赔偿;鉴定费、诉讼费我司不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7日8时许,强**驾驶车牌号为苏A×××××的重型货车在冶六线(247省道)旁六合区马鞍街道天恩驾校旁水泥路段倒车时,与杨**驾驶的车牌号为苏A×××××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杨**的车辆损失经南京六**认证中心鉴定为33810元。为做该项鉴定,杨**用去鉴定费1400元。2015年12月14日,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强**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无责任。

另查明:强**驾驶的苏A×××××重型货车的所有人为南京**有限公司,该车在人寿财**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且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苏A×××××重型货车行驶证的年检有效期限至2016年7月。

2015年12月28日,原告杨**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强**、被告南**有限公司、被告人寿财保盐**公司赔偿车损、鉴定费等计人民币35210元。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强**的驾驶证、苏A×××××重型货车的行驶证、南京六**认证中心物损鉴定意见书和鉴定费票据、维修费票据、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及本院的庭审笔录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未对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强**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无责任无异议,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予以采信,强**和车辆所有人南京**有限公司应对杨**的财产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强**驾驶的苏A×××××的重型货车在人寿财**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且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并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寿财**支公司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进行赔偿,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由强**、南京**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的车损鉴定虽然是单方委托作出的,但是鉴定机构具有法定的鉴定资质,人寿财**支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人寿财**支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33810元,有维修费票据、交通事故车辆评价清单、南京市**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损鉴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予以认定,该损失均由人寿财**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人民币3381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鉴定费1400元,合计人民币1740元,由被告强**、南京**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