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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江苏天之歌农**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陈**与被告江苏天之歌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杨**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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