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陈**与被告江苏天之歌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杨**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朱**与江苏天之歌农**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江苏天之歌农**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江苏天之歌农**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江苏天之歌农**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江苏天之歌农**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诉赵**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诉孙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宗*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蔡**与江苏天之歌农**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