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董**诉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本裁定不准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董**与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史**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王**、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刘**、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毛**与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与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梅**与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