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周**、江苏鼎**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徐**诉周**、江苏鼎**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坛民初字第27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该调解书确定:1、被告周**同意返还原告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35200元,此款于2014年12月20日前履行完毕;2、原告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3、被告江苏鼎**限公司对被告周**应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被告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坛民初字第027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周**的房产已查封;江苏鼎**限公司在金坛市钢材物流城的工程款521万余元在我院帐上,暂无法分配,待江苏鼎**限公司与他人的工资款解决后再予以分配。因江苏鼎**限公司的521万余元的工程款在我院帐上,暂无法分配,被执行人周**的房产已查封,其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程序终结。如江苏鼎**限公司的521万余元分配后,或执行人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金**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坛民初字第0277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的521万余元分配后或被执行人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徐**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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