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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陶**、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陶**、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陶**、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对被告陶**、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5元,减半收取1607.5元,保全费5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527.5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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