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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杨*、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与被告杨*、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杨**朋友关系。2014年3月至2014年4月期间,杨*先后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元,承诺于2014年12月30日前归还。杨*向原告借款时与姜**系夫妻,被告姜**应作为共同债务人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两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3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被告杨*因生活所需于2014年3月8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余雄杰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借款人杨*2014.3.8”;又于2014年4月2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余雄杰人民币贰万元(¥20000)(以上借款已经收到)借款人杨*2014.4.2”。现原告以两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原告称其与被告杨**朋友关系,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给杨*,杨*借款是用于家庭日常开销。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告庭审陈述随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欠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杨*未能及时清偿债务,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与被告姜**系夫妻关系,本案诉争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余**归还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上诉须于递交上诉状副本后7日内向该院(帐户名为江苏省**民法院,帐号为80×××63,开户行为江苏**分行营业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另,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政局,账号:51×××77,开户行:中国**行营业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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