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70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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