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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陆**、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陆**、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依原告陈**的申请,本院追加龚**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该案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陆*,被告陆**、龚**、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牛*、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被告陆**与被告龚**母女关系。2013年5月1日,龚**(系被告陆**丈夫,被告龚**父亲)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将现金交付龚**后,龚**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9月8日,龚**因患病去世,该借款未能归还。原告于2015年5月向被告陆**、龚**要求归还,两被告称一时难以归还,承诺三年内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陆**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龚**、龚**在继承龚**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陆**、龚**、龚**辩称:龚**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也不存在龚**、陆**夫妻共同使用该笔款项的事实。龚**并未从龚**处继承到遗产,龚**作为出嫁女儿不存在继承龚**遗产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陆**系龚**之妻,被告龚**、龚丽芬系龚**之女。2013年5月1日,龚**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到陈**处借现金壹拾万元整。借条出具后,龚**已支付原告10000元。2015年5月3日,原告陈**向被告陆**、龚**催要借款,被告龚**支付原告陈**500元。

庭审中,被告龚**明确向本院表示放弃对龚**遗产的继承。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录音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龚**向原告陈**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有龚**出具的借条及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三被告辩称原告与龚**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三被告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借条出具后龚**已支付原告10000元,虽然原告称该10000元为支付其借款利息,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10000元应视龚**归还原告本金。另外被告龚**已归还原告借款500元。龚**未归还的借款金额应为89500元。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它的实际价值为限。本案被告龚**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当在龚**遗产价值范围内对涉案借款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龚**明确放弃对龚**遗产的继承,故对上述债务,龚**并无偿还责任。被告陆**与龚**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龚**个人债务,原告要求被告陆**对龚**的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借款89500元。

二、被告龚**在继承龚**遗产继承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陈**负担241元,被告陆**、龚**共同负担2059元。该款原告已预缴,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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