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苏**、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诉被告苏**、王**和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70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968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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