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93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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