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州**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4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苏州**有限公司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审查后,不同意其缓交申请并催交,苏州**有限公司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