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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罗长春、周**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史**与原审被告罗**、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00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0月16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2015)安*民初字第0024号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本案需要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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