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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张*敏诉称,2014年9月3日,被告葛**向原告张*敏借款500000元,9月10日被告葛**因涉嫌非法集资投案自首。原告多次向其家人催要,其家人同意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但一直没有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自2014年9月10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张**为证明案涉借款关系,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借条一张,出借人张**,借款人葛**,金额500000元,落款日期2014年9月3日;2、中**行客户回单一张,交易类型无折转客户帐,支取户名张**,金额500000元,存入户名葛**,金额500000元,交易日期2014年9月3日(上述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查,2014年9月12日如东县公安局对葛**涉嫌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同年10月20日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葛**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

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所涉借款事实存在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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