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孙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自愿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孙成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孙成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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