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与被告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江苏宝**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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