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史**、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与被告史春开、张**、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史春开、张**、朱**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诉称:2013年1月10日,被告史春开因生意周转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现金80000元,并口头承诺几天就还款,并由被告朱**担保还款。但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夫妻及担保人至今一分都没有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还款付息。

被告辩称

被告史春开、张**、朱**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0日,被告史春开向原告借款80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并由朱**签字担保。至今尚未偿还。

另查明被告史春开与被告张**夫妻关系。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2014)连东白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可以认定原告程**与被告史**、朱**之间存在借贷及担保法律关系,被告史**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朱**负有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程**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被告史**和被告张**是夫妻关系,对该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朱**对该笔债务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史**、张**、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史**、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程**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朱**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史**、张**、朱**连带负担(已由原告预付,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还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梧支行,账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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