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陆**诉被告沈**、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陆**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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