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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张**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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