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张**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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