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许**、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许**、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73900元及利息,未履行739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给付该笔款项。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南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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