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与被告韩宝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原告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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