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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美诉称:被告薛**与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签订欠款合同一份,被告欠到原告人民币10000元,约定2014年12月31日清偿。到期后,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但被告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欠款1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薛**辩称:欠款属实,但现在本人暂时没有工作,暂时无力还款,且要抚养两个小孩,请求3年后再归还原告的欠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是夫妻关系,2014年1月9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被告向原告补助3万元,其中的1万元由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次日,被告薛**向原告出具1万元的欠条,并约定2014年12月31日清偿。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工作等理由拒绝偿还。原告无奈诉至本院,引发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自己暂时没有找到工作,要求延期三年再还款;原告予以拒绝,但考虑到被告暂时没有工作,故自愿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每月还款1000元,直至10000元还清为止,利息也未再主张。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欠条、原、被告的离婚协议书等证据载卷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薛**所欠原告10000元有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张**要求被告薛**偿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现原告考虑到被告暂时没有收入来源,自愿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分期每月还款1000元,直至10000元还清为止,是原告对自己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亦符合被告暂时无力还款实际情况,与情理、法律不悖,对该诉讼请求,本院照准。

综上,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薛**所欠原告张**欠款10000元,由被告薛**于2015年12月起每月向原告归还1000元(每月30日前给付),直至10000元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履行款存入,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淮海西路支行;户名:淮安市清河区预算外资金专户;帐号:34×××82,或者双方自行兑现履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薛**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局裁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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