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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与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广良与被告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广良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钱广良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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