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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2011年11月8日,被告唐**以网吧投资为由,向我借款人民币24000元,口头约定一年后归还,被告于2011年年底离开盱眙,至今音信全无。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4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李*在诉状中所列的被告的地址不能送达到,且原告李*不能确定被告的具体居住地,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因此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其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退还原告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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