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2011年11月8日,被告唐**以网吧投资为由,向我借款人民币24000元,口头约定一年后归还,被告于2011年年底离开盱眙,至今音信全无。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4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李*在诉状中所列的被告的地址不能送达到,且原告李*不能确定被告的具体居住地,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因此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其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退还原告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