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12月2日以被告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免予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张**与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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