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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邱*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邱*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诉称,被告邱*好于2007年向原告郑**借款62400元,于2015年4月15日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拒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24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原告郑**交代了相关权利义务,告知其应在举证期间内提交被告邱*好的身份信息及详细住址以便法院能够成功送达。举证期满后,原告郑**未提交相关证据,本案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退还给原告郑**。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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