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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成功与时佩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邵成功与被告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被告时*刚下落不明,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原告邵成功的委托代理人戴辉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邵成功诉称:被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立借据一张,约定于2014年6月20日偿还借款。现原告生病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总是借故推诿,至今分文未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时佩刚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0日,被告时佩*向原告邵成功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原告索要未果,遂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时佩*向原告邵成功借款1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为证,应予认定。现原告催要,被告应及时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时佩刚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邵成功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时佩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收款单位名称:淮**政局,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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