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5年12月2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0元,减半收取4430元,由原告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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