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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汤**、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汤**,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平诉称,原被告原系邻居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25日被告以经营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3年4月23日被告再次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两次借款合计50000元,均系被告汤**立下借据。被告从借款后分文未还,原告多次追要,但无结果。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同时承担自起诉之日到偿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徐**在诉状中所列的被告的地址不能送达到,且原告徐**不能确定被告的具体居住地,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因此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其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退还原告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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