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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代理审判员陈**、人民陪审员张**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被告陈**的委托代理人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诉称,2012年8月30日被告陈**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陈**2012年12月17日补打了欠条一张给原告,且书面承诺当年12月底结清,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承担同期银行利息;2、被告承担代理费1000元和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原告诉称的2万元是2012年4月16日借款人李**向原告丁**借款8万元产生的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的利息。另外,被告不同意承担律师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丁**与被告陈**系熟人,2012年4月16日借款人李**向原告丁**借款8万元,被告陈**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当时三人口头约定月息5%,借期一个月。借款到期后,李**和被告陈**并未还款。2012年12月17日,原告向被告陈**索要借款利息,被告陈**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暂欠丁**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2012年8月-2012年12月30日),此款于2012年12月底前结清”。原告多次催要款项未果,遂于2015年5月6日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没有向被告交付讼争的2万元,该2万元系双方对另外一笔8万元借款利息结算后,由被告出具的欠条。原告为主张8万元借款及利息已于2015年5月6日诉至本院,其中主张的利息中包含讼争的2万元。

还查明,本案原告的代理费用为1000元。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行为受到国家法律保护。被告陈**虽向原告丁**出具了2万元欠条,但原告实际没有交付2万元,该款系双方对另外8万元借款的利息结算,原告在8万元借款的诉讼中已主张了全部利息(包含讼争的2万元)。综上,原、被告在本案中没有发生借款的事实,其诉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丁**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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