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与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顾*年诉被执行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东安民初字第0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顾*年支付借款70000元及利息;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东安民初字第0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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