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黄**与被告朱**、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黄**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黄**撤回对被告朱**、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5520元由原告顾**、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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