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239号民事判决书。经权利人中**行滨海支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的位于滨海县城学府壹号小区65幢202室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其所享有的英大泰和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收益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上述财产处置时间较长,短期内无法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2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
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