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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239号民事判决书。经权利人中**行滨海支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的位于滨海县城学府壹号小区65幢202室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其所享有的英大泰和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收益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上述财产处置时间较长,短期内无法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2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

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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