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滨开民初字第0627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黄**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黄**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200元,并查封了黄**以南京**限公司承建的六套中学、县**小学危房加固工程工程款且该工程款支付尚未到期。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李*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作出的(2014)滨开民初字第062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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