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蒯**与被执行人盐城万都**限公司、郭**、盐城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4)盐民初字第0263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盐城**民法院申请执行,盐**院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盐城万都**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滨海县人民中路199号涵碧园1/2号楼商城201、商城301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因处置房产时间跨度较长,案件短期无法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盐城**民法院作出(2014)盐民初字第0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
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