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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吕**等与顾国联、滨海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段荣耀、吕**、刘**与被申请人顾**、滨海县**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滨商初字第0046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段荣耀、吕**、刘**称:两被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目的是为侵占和分配被申请人永**司的资产,属虚假诉讼,故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再审审查查明:2011年1月18日,被申请人顾**向本院起诉,要求被申请人永**司归还借款46.3万元,并支付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永**司归还顾**借款46.3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此款定于2011年2月18日前履行完毕。协议生效后,永**司并未履行,为此顾**于同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段荣耀、吕**、刘**认为顾**与永**司属虚假诉讼,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予以撤销。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0日作出(2014)滨商撤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1)滨商初字第0046号民事调解书。顾**不服提起上诉,盐城**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盐商撤终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4)滨商撤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段荣耀、吕**、刘**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裁定,准许三再审申请人撤回起诉。之后,段荣耀、吕**、刘**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段荣耀、吕**、刘**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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