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张*、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2)滨商初字第0047号民事调解书。经权利人徐*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被执行人刘**的份额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张*的工资帐户已被另外执行案件查封,待可提取时依法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滨海县人民法院(2012)滨商初字第004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