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射阳县**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盐**限公司、董**、王**、射阳县盘湾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射阳县**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射阳县**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射阳县**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盐城**限公司、董**、王**、射阳县盘湾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3045元,由原告射阳**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