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郁**与被告朱**、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郁**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相关的诉讼费用和公告费用,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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