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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泉州**限公司、曾**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泉州**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方治洪、一审被告曾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上诉人林**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633466.6元。2015年7月31日,本院以法院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按照上诉人提供的地址向其邮寄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3466.6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因收件公司无人签收,邮件无法投递被退回,上诉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633466.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泉州**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633466.6元。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泉州**限公司未按通知书的要求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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