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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沈**、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诉被告沈**、张*、施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9元(已减半收取)、申请保全费人民币1870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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