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诉被告沈**、张*、施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9元(已减半收取)、申请保全费人民币1870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姜*与戚厂兴力海门**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海门市**责任公司与被告一重**易有限公司、迁安思**限公司、中国第**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陆*与范*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江苏海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姚**、南通**限公司、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张*甲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通州区**业经营部与陆**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顾*与连云港**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连云**限公司与武**、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连云港**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乡市**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