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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戚厂兴力海门**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戚厂兴力海门**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5)门商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8日、3月8日、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戚厂兴力海门**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及被上诉人姜*的委托代理人黄**参加了第一、二、三次庭审,上诉人戚厂兴力海门**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参加了第三次庭审,被上诉人姜*参加了第二、三次庭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海门市人民法院(2015)门商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50元已由戚厂兴力海门**限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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