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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范*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因与被上诉人陆*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5)门包*初字第0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陆*、范*曾是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在海门市民政局登记离婚,在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第三项财产安排中约定“离婚后女方负责将子女及男方各项保险单交于男方,并由男方负责续保;沪K×××××汽车归女方,沪L×××××号汽车归男方(女方负责将该车过户给男方)”。离婚协议书中另约定“男方于2014年6月31日前将位于上海市××**号×××室房产过户给儿子陆*甲;上海市××**号×××室房产房贷由男方5年内清偿”。

另查明,涉案保险单现在范*处,系太平洋人寿保险金瑞人生(B款)终生(分红型)产品,投保人范*,被保险人陆*,保单号为12××××62;沪L×××××号汽车登记于范*名下,现由陆*占有、使用。陆*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范*办理汽车过户手续并交付太平洋人寿保险单一份。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陆*、范*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范*应按约交付保险单并办理沪L×××××号汽车过户手续,故对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均同意将上海市××区××路××××弄××号×××室归婚生子陆*甲,并由陆*在5年内还清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产按揭贷款,可由权利人另行主张。依照《最**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保单号为12××××62的太平洋人寿保险金瑞人生(B款)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单交付陆*。二、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沪L×××××号汽车过户给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范*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权利义务是对等的,陆*也应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的相关义务,但其并未履行,包括离婚协议书中的保险单由陆*续保,陆*不但没有续保,反而将投保人为陆*,被保险人为范*和陆*甲的中国**险公司的人寿+理财险以及少儿分红保险退保,未将上海市××**号×××室房产过户给婚生子陆*甲,未按月支付上海市××**号×××室房产的按揭贷款。原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没有考虑本案特殊性,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陆*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陆*答辩称,上海市××**×号×××室房产过户问题,权利人应该是陆*甲,陆*甲已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且已受理。离婚协议书第三项保险单的归属应是陆*,范*未履行交付保险单的义务。上海市××**×号×××室房产的按揭贷款约定的是五年内清偿,即使违约也是五年之后,目前尚不存在陆*必须还贷的情形。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范*、陆*于2014年5月1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相应义务,因协议约定的各方应履行的义务相互独立,范*未依照离婚协议书交付保险单并办理沪L×××××号汽车过户手续,陆*就此提出诉讼请求,原审予以支持,判决范*履行相关义务并无不当。范*以陆*未履行有关义务为由拒绝履行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陆*亦应按协议履行相应义务,范*上诉提到的上海市××**号×××室房产过户、其他保险保单以及上海市××**号×××室房产的按揭贷款问题,范*可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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