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江苏海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姚**、南通**限公司、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海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姚**、南通**限公司、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苏海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大**限公司、姚**、南通**限公司、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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