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海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姚**、南通**限公司、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苏海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大**限公司、姚**、南通**限公司、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