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姜*与被告戚厂兴力海门**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月7日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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